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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招商引资优惠规定            【字体:
尤溪县招商引资优惠规定
作者:佚名    市场动态来源: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政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21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除执行国家、省、市现行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外,另作如下规定:
     一、用地优惠
     凡投资者在尤溪境内投资新上工业项目所需的用地,不再进行评估,按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作为出让价格,以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
     (一)使用国有土地价格
     1.县级工业园区(埔头工业园)
     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10%计收土地收益金后,由县财政全额返还业主,投入项目基础配套设施;
     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按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25%计收土地收益金即1.5万元/亩;
     ③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项目,按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30%计收土地收益金即2万元/亩;
     ④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按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40%计收土地收益金即2.5万元/亩;
     ⑤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按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50%计收土地收益金即3万元/亩;
     2.乡镇工业小区
     ①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10%计收土地收益金后,由县财政全额拨付业主,投入项目基础配套设施。
     ②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按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30%计收土地收益金即1.5万元/亩;
     ③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项目,按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40%计收土地收益金即2万元/亩;
     ④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按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50%计收土地收益金即2.5万元/亩;
     (二)固定资产投资达100万元以上的新办工业企业(水电、矿业采选及木竹粗加工企业除外),使用新增用地的,按政府公布基准地价10%计收土地收益金后,由县财政返还业主。业主实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面物补偿费以及上级部门办理有关土地证件的各种费用每亩合计1.6万元。
     (二)园区工业项目用地也可以采取租赁形式供地,租赁期限最高50年。租金每平方米每年2-3元,可逐年交纳。租赁供地的,免收土地临时使用费。
     (四)凡使用存量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的工业项目,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可以享受福建省集体非农业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政策。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金按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的30%计收。
     二、税收优惠
  1、新办工业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超过企业人员60%,可认定为劳动再就业服务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2、鼓励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对新的投资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深加工、副食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所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能免则免,由税务部门办理;不能免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三年内由财政予以返回50%。
     3、鼓励兴办各种专业批发市场,对新办的专业批发市场,在场地租金上予以优惠,并从开业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
     4、凡经省科技厅以上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4年内,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和企业所得税实行先征后由地方财政返还;营业税前2年全额返还,后2年返还地方分成部分,返还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企业发展生产。
     三、规费优惠
     1、工业企业自筹建之日起,涉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除必须上缴中央、省、市部分按最低标准收费外,中央、省、市收费项目中的地方留用部分全部免收;企业性、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不高于50%收取。
     2、新办工业企业免收自来水增容费、水资源费(不含小水电)、水土保持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入园企业及园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电价,非普工业用电0.485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0.46元/千瓦时,在丰水期(4-8月)0.35元/千瓦时。允许业主自行采购符合国家有关电气产品技术标准的供用电配套设施材料,电力部门只收取安装费。
     4、新办工业企业抵押贷款资产评估费按降一个档次后最低标准的30%收取,登记费(鉴证费)一律减半收取;对抵押贷款逾期未还清的,续办抵押评估登记的,一律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信贷优惠
     新办工业企业,在同等条件下,银行、信用社优先给予办理开户和结算手续;人民银行优先给予办理贷款卡;银行、信用社优先给予票据贴现、贷款、汇票承兑,并实行优惠利率。企业投资超500万元或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开户行优先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
     五、其他优待
     1、项目业主及管理、技术人才在尤溪境内企业工作,其子女就学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
     2、在尤溪企业产品经省科技厅、国家科技部确认为科技新产品的,奖励5000元;对荣获国家级和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奖励20000元和10000元。
     3、民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国有、集体企业,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一年全额返还,后两年减半返还。
     4、投资500万元以上,或投资300万元以上兴办农业产业化工贸企业的县外客商(一般指董事长、总经理)授予“尤溪绿卡”。持卡客商在尤溪境内享有车驾特别通行待遇;免缴本县公路通行费;非特殊情况其驾车不受任何检查;轻微违章不受罚款、扣证、扣车等处理;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持卡客商的人身、住所、企业不受任何检查、企业财产不受查封、帐号不受冻结。
     5、新办工业企业的水、电、通讯等设施由相关部门负责接通到各厂区。
     6、本优惠执行中遇到特殊情况,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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