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招商收引资工作,促进我县招商收资工作健康发展,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主动利用其社会关系,介绍外商到尤溪县投资兴办项目成功的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促进现有外资企业增资的贡献者,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对象的确定程序:
(一)中介者凭其有效身份证明及推介项目(中介项目)或引介客商的有关材料到尤溪县外经贸部门或直接联系乡(镇)属的项目接受单位,填写“引资项目中介登记表”,联系招商引资业务。
(二)县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机关对“引资项目中介登记表”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确认其中介有效。
(三)已登记审核的中介项目,经审批并办理工商、税务、财政登记后,由投资业主或合资、合作项目的中方受益者或项目受益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中介项目成功引进确认证明。
第四条 中介项目资金实际投入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根据项目的境外资金实际到资情况,属一次性到资的可一次性支付,属大规模阶段性投资项目,待项目动工后分段支付。奖励标准(已代缴个人所得税)为:本办法主要是鼓励引进总投资5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不含已形成开发热的项目,如:水电、房地产、单纯的矿山开采、地质勘探、矿山道路建设等)的有功人员,按外商资的注册资本金的百分之一奖励。奖金折合人民币支付(汇率按当日国家牌价计算)。
第五条 根据谁受益(税收)谁支付原则,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属县直属项目,奖金由县财政统一支付。
第六条 中介者凭经审核的“引资项目中介登记表 ”、身份证明、项目批准证书、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引资专用证明材料和项目当年外资实际新增到资情况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向原确认机关提出申请,由确认机关会同财政、审计、计划、建设等部门进行现场验收,经验收后二个月内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支付方式领取奖金。受益方不按本规定予以支付时,中介者有权申诉,由县外经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
第七条 县政府每年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年度招商引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对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奖励方式以精神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物质奖励,奖金由县财政支付。
第八条 境外各界人士引荐项目到尤溪县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中介引进成功项目,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领取奖金。若项目受益方所在乡(镇)也有相应的奖励方法,中介者也可自行选择按乡(镇)奖励办法领取奖金,但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奖励办法领取奖金。
第十条 县外经贸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引进项目情况进行考核验收,作为奖励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尤溪县外经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