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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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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溪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章程(草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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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yxcoop 三农领头雁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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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尤溪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简称“尤溪农联”)。本会的英文译名为YOUXI Federation of Farmer’s Cooperatives,英文缩写为YXFFC。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尤溪县委领导下的服务尤溪县农业、农村、农民的人民团体,是尤溪县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以非政府涉农机构和个人会员为主)的联合组织,是尤溪县委县政府联系和团结全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桥梁纽带与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建设农村和谐社会的助手。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共尤溪县委的领导下,团结全体会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以服务“三农”为己任,以联合合作为纽带,引导和组织本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收;维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民的联系,为尤溪县农村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中共尤溪县委农业农村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同时依托尤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发展农村合作事业。
第五条 本会的基本原则是:团结、互助,平等、自律,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与政策规定,并根据自身的任务和特点,鼓励会员兴办有利于农村合作事业发展、服务于农村社会、服务于农民的各类企(事)业。
第七条 本会加入上级联合会,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八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依法组织、指导、协调、规范和发展尤溪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研究、规划本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改革、建设和发展战略,向县委县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供研究成果或工作建议。
(三)组织会员与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企业之间开展联合与合作,推动产、加、销产业链条的有序形成,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健康发展。
(四)积极参与本县农产品市场的开拓和保护,调解本会内部争执,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对会员的业务教育与培训,为全县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市场信息、科学管理、产品综合开发等业务咨询服务。
(六)介绍国内外合作经济理论研究新成果、工作发展新动态,组织开展国内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交流合作活动。
(七)按市场经济规律兴办服务“三农”的经济实体。
(八)承办县委县政府委托的其它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承认本章程,志愿履行规定义务,为我县农村、农业、农民服务的各类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行业协会、农产品经纪人协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的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大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对关心和热爱农村合作经济事业,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专家、学者,经本会邀请,所在单位同意,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本会。
会员入会必须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批准后即成为正式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履行职责。
(三)维护本会及其会员的良好形象和合法权益。
(四)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长期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成员。
(五)讨论和批准应由代表大会认可的各种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需提前或延期举行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委农业农村工作机构审查批准。但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在会员和特邀会员中经选举或推举产生。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作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和办事机构。理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召集理事会,办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理事会及常务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审定本会的工作规划。
(二)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常务理事的变更。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奖惩、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本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八)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临时召集。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本会的常务理事可以是专职的,也可以是兼职的,但均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本章程规定履行推荐和批准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五年。根据需要可聘名誉主席。
第二十三条 本会以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主席或委托副主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内设秘书科、合作指导科、维权科等,在主席及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各级财政补贴。
(三)尤溪县供销联社的专项拨赠。
(四)争取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农村合作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必须接受有权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或平调。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的,由批准成立本会的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权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住所为:尤溪县城关镇解放路33号。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并报上级联合会和中共尤溪县委农业农村工作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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