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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字体:
尤溪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yxcoop    三农领头雁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2-28


尤溪县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县供销社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一、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社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发展和壮大合作经济,增强为三农服务能力,加强社有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的《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尤溪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尤溪县各级供销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供销合作社参股企业中的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三、 本规定所称社有资产,是指供销合作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供销合作社对企业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其他权益。

       社有资产属于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

四、各级供销合作社的本级社有资产归各级供销合作社所有,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各级供销合作社负责管理本级社社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享有资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

五、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社有资产管理体制。

六、社有资产经营主体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各级供销合作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单独设立社有资产经营机构,接受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授权,专司社有资产营运,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探索供销合作社经济多种有效形式,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七、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社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

(二)制定本级社社有资产运营规划,组织和实施社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调整和改善合作经济布局和结构

(三)组织和实施全资及控股企业的改革与重组

(四)依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任免或建议任免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

(五)指导和促进全资及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 

(六)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全资及控股企业考核制度,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激励约束机制;

(七)决定所出资企业中的社有股权转让。审批社有资产的处置。批准全资及控股企业经营方针和重大投资计划,以及财务控制的有关事项。

八、单独设立的社有资产经营机构,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授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授权经营的社有资产承担保植增值任务;

(二)执行授权方制定的有关社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决定、决议,接受授权方的监督;

(三)依法自主经营,在授权范围内自觉履行职责,处理好与供销合作社之间授权和被授权,与所出资企业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追求授权方经营效益最大化;

   (四)享有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按出资额承担相应的义务;

   (五)建立完善内控制度,依照产权关系,对控股、参股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

(六)按规定向所投资企业收取股权分红或资产占用费;

(七)按规定向授权方报送社有资产运营情况,资产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以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

九、  供销合作社所出资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社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接受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社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十、  各级供销合作社自主运营管理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县联社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的责任。

十一、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加强对本级供销合作社所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的管理,确保产权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

十二、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投资的企事业单位中下列权益属于社有资产: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所拥有的各类资产;

(二)被投资的企事业单位中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

(三)留存于改制企业的不折股资产、剥离资产、核销资产、提留资产以及未评估或未入帐的土地使用权等属于社有资产的资产;

(四)各级供销合作社投资形成的收益积累;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形成的属于供销合作社的权益。

(六)其他依法应属于供销合作社所有的资产。

十三、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做好社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办理,或授权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和单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社有资产产权登记。有条件的,应尽量统一办在社有资产经营机构名下,以便集中管理。

十四、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直接投资、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再投资必须符合合作经济发展规划,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实施科学、民主决策,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承担的责任。

全资及控股企业投资设立企业,必须报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批准。

十五、供销合作社及其社有资产性质特殊,网点布局应有利于服务“三农”,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流通发展的需要。供销合作社新建、改建和扩建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建设方案符合当地城乡规划部门要求,即可批准实施。

十六、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根据合作事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转让所出资企业中归属于本级社的全部或部分权益,合理调整社有资产结构。

社有资产除了在本级社所属全资企业法人之间可实行无偿划拨外,其余均实行有偿转让,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社有资产转让要进行资产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社有资产转让成交后要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七、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要切实加强对基层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为了规避风险和防止资产流失,基层供销合作社涉及资产处置、 权益转让及重大投融资计划,须报经县联社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八、建立健全社有资产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股权代表责任制度,规范股权代表行为。对涉及社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股权代表必须贯彻出资人的意志,正确行使表决权。

实行股权代表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股权代表要将其履行职责情况和掌握的所出资企业社有资产营运情况,及时向所有者代表报告。

十九、 供销合作社全资及控股企业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全资及控股企业在规定的权限内经营管理社有资产。企业投融资、工资制度、财务预算等重大事项,必须报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可依法自主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二十、 全资及控股企业年度税后分配方案报经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批准后实施。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或企业利润分配决议进行分配。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给予弥补。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二十一、 全资及控股企业进行分立、合并、增减资本等方式重组,全资企业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改造,必须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和资本金核定,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结果、资金核实、产权界定及资本金核定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二十二、 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社有资产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转让方案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授权社有资产经营单位、企业董事会负责制定,或由其委托中介机构制定。拟购买社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社有资产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社有资产。经营管理者收购社有资产的资金,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供销合作社所出资的企业借款,也不得以这些企业的资产为购买者提供担保。对企业经营不善、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社有资产。 
   
二十三、县联社按照市场配置资源、经济合理、有利于完善为农服务功能的原则,对一些规模较小或未按经济区域设立的基层社进行整合,壮大中心社,发展骨干社。

二十四、 基层供销合作社改造、撤消、解散或破产的资产处置,对于清偿债务、清退股金、安置职工后的剩余净资产应当移交县联社代管,可以继续用于重新组建基层社和兴办其他合作社,进一步改善为农服务条件。

二十五、各级供销合作社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有权抵制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企业隶属关系、随意平调或无偿占用和侵犯供销合作社财产、削弱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等不法行为。

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营业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尽量按当地城建统一规划要求,由供销合作社在原有的地段自行建设,确实无法自建的按有关规定要求给予合理的拆迁补偿或还建,并做好职工安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须报经上一级供销合作社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企业改革、改制之名,恶意低估、私分、侵占供销合作社集体财产,不得强制供销合作社企业违反合作制原则和国家有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法规进行改制、改革。 
   
二十六、为确保社有资产的安全,规避风险,社有全资企业未经本级社批准,社有控股企业未经企业董事会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担保。

二十七、 对于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的待界定资产,要尊重历史、承认现实予以界定,抓紧补办相关手续,明晰社有资产权属。在依法作出所有权界定之前,仍由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 

二十八、 供销合作社承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的经济业务,要签订相应的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维护供销合作社利益。

二十九、 社有资产收益归本级供销合作社集体所有。社有资产收益包括所出资企业应分配给供销合作社的利润、股利、红利,授权社有资产经营机构应上缴的社有资产收益,社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资产租赁收入等。

三十、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应加强对社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及时、全面了解所出资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或企业利润分配决议及时确认并收缴社有资产投资收益。投资项目结束后,做好投资清算,及时、足额收回投资及投资收益。

 社有资产收益转作投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备相应手续,防止造成社有资产收益体外循环或形成账外投资。

 三十一、 供销合作社所出资企业应缴社有资产收益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由其授权的社有资产经营机构集中管理,收缴的社有资产收益主要用于合作事业的发展。

三十二、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建立和完善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核实确认所出资企业在一定经营期间所占有、使用社有资产的增值、保值和减值结果。

三十三、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建立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激励、约束机制,依据所出资企业发展状况、行业特点等因素进行激励与约束。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者采取包括年薪制、持有股权、股票期权等激励手段。 
    
(二)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约束手段主要有管理制度、风险抵押金、业绩目标和解聘等,针对不同的企业形式采用相应的约束方式。
 
   
三十四、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建立全资及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签订业绩合同,实行年度经营效益审计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依据业绩合同和审计结果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年度考核以经济效益质量为重点,任期考核则以资本净积累为重点。企业经营管理者经营业绩的财务考核,主要包括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等四个方面指标的考核。 

三十五、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要以壮大合作社事业为目的经营和管理社有资产,并对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管工作全面负责。 
      
供销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社有资产安全完整。对因工作失职、失误造成社有资产损失的,由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责令改正,并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三十六、 供销合作社理事会选派到所出资企业的出资人代表、聘任的经理有下列行为的,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或企业董事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原因,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

    
(二)未完成社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或编报虚假财务报告掩盖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及社有资产流失情况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

    
(五)擅自为个人和外单位提供经济担保、拆借资金的;

(六)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权限和规定,造成社有资产流失。  

三十七、 供销合作社选派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社有资产造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八、 对造成社有资产损失负有 责任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社有企业经营管理者,5年内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造成社有资产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社有企业经营管理者。

三十九、基层供销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县联社备案。 

四十、本暂行规定由尤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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