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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直各办局(公司),省市属各单位:
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是县委、县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践证明,加快发展壮大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破解“三农”难题的战略选择,是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经之路,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我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于探索起步阶段,存在着认识不到位、发展层次低、覆盖面不宽、内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切入点
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大农民群众为了提高自身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的新型合作组织。八字桥佛手瓜专业合作社的经验表明,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有助于把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按统一标准进行生产,按统一要求组织销售,按统一意愿对外谈判,增强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利益表达能力,提升农业生产经营水平;有助于提高同一农产品的生产和营销规模,使其做大做强,形成支柱产业和区域特色优势,推动农业结构调整;有助于降低龙头企业与众多农户联结的管理和交易成本,维护农民利益,延伸产业链条,形成产业规模,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有助于培养人才,推广普及农业新技术,提高农业的生产水平和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
为切实加强对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县委、县政府已明确赋予县供销联社引导、组织、参与和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职能,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县供销联社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要把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纳入对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实行考核。各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与农业、农村工作同计划、同安排、同检查;要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在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好发展好,帮助其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二、尊重农民意愿,使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坚定不移地走自主发展之路
(一)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民办为前提,以民管为基础,以民受益为核心。二是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积极又要稳妥的原则。由农民从当地的实际出发,自我选择、自主决定,加强创新,采取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典型引路,带动一批的方式积极引导、扶持其发展。三是坚持边发展、边规范,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原则。按照有章程、有场所、有股金、有分红、有二次返利,以及统一标准生产、统一价格收购、统一样式包装、统一品牌销售、统一意愿对外谈判的要求逐步规范。只要有利于农村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利于农产品销售,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就允许探索和发展,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
(二) 以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县级有关部门要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采取引导农民创办、农村能人领办、与龙头企业合办、依托基层供销社主办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大力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该组织可以是生产协作型,也可以是以资金、技术、实物和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股份合作型;可以是技术服务型,也可以是生产资料采购和产品营销型。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合作制的要求,发展以生产经营为主的专业合作社、专业合作联社或指导农民组建以开展服务为主的、较为松散的专业协会等组织。注重发挥农村贩运大户、经销大户等“乡土人才”的作用,围绕发展“订单农业”创办农民经纪人协会,扩大农村物流和信息流。在各类基层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一定数量后,积极组建相应的农产品行业联合会,增强农业竞争力。
三、加强政策引导,积极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一) 确立合法地位。农村专业合作社按照依法登记、明晰产权的要求,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根据其形式和从事的主要服务活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成员的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登记时不受场地、资金、活动范围等条件限制,只要是专业特色突出、有规范的章程、农民自愿加入、民主选举产生组织机构的,就准予登记和发照。登记、发照和年检时的有关收费给予优惠。凡经组织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经有关部门认定,符合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照省市县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制度管理,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涉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 给予税费优惠。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牧业和水产业的销售活动,按农民自产自销,免征增值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的经济实体,享受民营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根据国家规定暂免征收所得税;销售自产农产品及经其分级、整理、初级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形状的农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范围,免征增值税;其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产品运输检疫和苗木运输办证等,降低收费,切实搞好服务。
(三) 加大扶持力度。
1、将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各类支农项目及资金的重点扶持对象,将其纳入全县农技推广体系和信息网络建设规划,将其发展与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贫开发、退耕还林、新技术推广等项目的实施相结合,有效解决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资金、技术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问题,逐步使其成为落实支农政策和实施支农项目的有效载体。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科技等部门要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技术保障、标准化生产等方面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和相应的项目支持。
2、县财政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一定规模的优质农产品原料基地建设和流通环节的仓储等设施建设,积极向上级申报,给予倾斜支持。对于上级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县、乡(镇)财政必须及时、足额安排到位,不得截留,并加强监督管理。
3、农村信用社及有关金融部门要根据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农业产业政策,积极开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信用登记评估,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开展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
4、宣传部门要加大对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在全县上下形成鼓励、支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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