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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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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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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尤溪县社 三农领头雁来源:尤溪县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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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组织。尤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是全县各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并可接纳为本县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承认本章程、自愿加入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及经济实体;是全县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机构,是全县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组织者、参与者和协调服务者。 县联社对成员社负有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的职责。
第三条 县联社在中共尤溪县委、尤溪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自愿、互利、民主、开放的合作社办社原则,建立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县联社宗旨是: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提供服务,推动成员社引导和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参与和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组织、参与和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担当起政府与农民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促进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
第五条 县联社实行开放办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县联社加入三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为其成员社,并接受其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七条 县联社的职能和任务是:
一、行使政府授予的职权,承担供销社行业管理职能,引导、组织、参与和管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二、研究和制订全县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工作;
三、贯彻党和政府有关发展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合作经济的发展;
四、向政府反映农民、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农民、供销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全县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为农服务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
六、指导成员社的组织建设,促进基层社加强民主管理,密切同农民的联系,协调成员社之间的关系,发挥群体联合优势;
七、监督、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依法行使出资人职能,享有出资人权益;指导成员社加强资产监管,确保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八、组织开展对社员和职工的教育与培训,为成员社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 成 员 社
第八条 凡承认本章程、自愿履行各项义务的供销合作社及成员企业、社会其他各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服务“三农”的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社、产销协会、产供销联合体等),按规定交纳合作资金,均可申请加入联合社,成为成员社或成员单位(以下统称成员社)。
第九条 成员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具体入退社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成员社的权利:
一、选举或被选举、推荐或被推荐出席各级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参加县供销合作社的有关会议;
三、参加县联社组织的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交流和教育培训等活动,参与供销合作社有关项目开发;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社有有形资产、优先参加县供销合作社专营或优势商品归口经营;经批准可无偿使用供销系统专有标志、标识等无形资产;
五、享受上级社及县供销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要求县联社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享受县联社为全县供销合作社、农村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争取的优惠政策和提供的服务;
七、享有在县供销合作信息载体发布信息的优先权;
八、监督县联社工作,对县联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 成员社的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执行县联社决议;
二、按规定向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缴纳合作基金和成员社股金;
三、为我县“三农”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接受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切实搞好行业自律;
五、向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报告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六、自觉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的整体利益。
第十二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成员社资格:
一、丧失法人资格的;
二、自动放弃成员社资格的;
三、违反本章程,拒不履行规定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四、故意侵害县联社或其他成员社合法权益的。
第十三条 尤溪县供销合作社是县本级企业社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是县联社的主要发起者和成员社,承担县联社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和理事会的有关日常事务。
第十四条 各成员社资产归各成员社所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资产归县联社所有。各成员社分别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自主经营。
第四章 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 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是县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县联社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二、审议、修改和通过县联社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县联社理事会理事、副主任、主任和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推荐和撤销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审议和通过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
五、讨论并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全县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社代表大会选举和协商产生。
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县联社理事会制定。
第十八条 全县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由理事会提议并组织召开临时代表会议。开会时,推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临时代表会议行使全县代表大会职权。
第十九条 全县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会议决议案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条 县联社设立理事会,对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与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或临时全县代表会议,执行其决议;
二、在全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协商推荐出席全市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调整和增补县联社理事会理事;理事会主任、副主任须变动的,由理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三、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七条的各项职能和任务;
四、提出修改联合社章程草案;
五、讨论并决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战略、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思路和重大决策; 六、代表县联社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对县联社出资企业按出资比例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七、讨论并决定接纳和取消成员社;
八、办理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若干人,由县供销合作社和成员社代表组成,经全县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大会发布公告生效,其成员原有的职级和工作岗位不变。理事会理事在任期内工作岗位变动,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议决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县联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理事会由县联社主任主持工作。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开会,会议决议案须有全体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县联社理事会主任是县联社的法定代表人。主任执行全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任务,向全县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事会监督。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联社理事会主任、副主任经民主推荐,由中共尤溪县委提名,选入理事会后,由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 县联社设监事会,对全县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监事若干人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兼职的监事由有关部门推荐,原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在全县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县联社理事、办事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本章程和全县代表大会、临时代表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对政府委托的各项经济、社会任务的完成情况;
四、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全县代表会议和理事会临时会议;
六、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定有不同意见,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时,有权向全县代表大会和临时代表会议反映。
第七章 财 务
第三十一条 县联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财政部制订的财务会计制度,管理和运营本级社有资产。
第三十二条 县联社会计年度自每年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条 县联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社交纳的合作资金、成员社股金、公积金,县联社资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其它收入以及政府行政拨款等。
成员社上缴的合作资金主要用于社务活动和公益性、互助性的合作社事业。
成员社认缴县联社的股金,应于入社时一次性交纳。成员社退社,其股金于会计年度决算后六个月内退还。
公积金作为社有资产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等形成的积累性资金,由县联社自主使用。
第三十四条 加强县联社资产的管理,县联社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全体成员社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县联社法定地址为尤溪县城关解放路33号。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尤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本章程自尤溪县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并报三明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尤溪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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