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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新成员社入社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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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新成员社入社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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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尤溪县社 三农领头雁来源:尤溪县社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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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县供销合作社开放办社步伐,壮大供销合作事业,提高为农服务实力,根据《尤溪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入社对象
凡在我县域内的服务“三农”的加工或贸易型龙头企业、各类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站(社)、消费合作社、行业协会及其它为农服务的各类经济组织,承认供销合作社章程,按规定缴纳合作资金和成员社股金,均可申请加入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供销联社)成为成员社。
新加入的成员社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其人、财、物归属不变,税费解缴渠道不变,独立承担债权债务和其他法律义务不变。
二、入社条件
1、加工型龙头企业。企业总资产50万元以上,年产值100万元以上,联结农户200户以上,产品有较好发展前途及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经营状况良好。
2、贸易型龙头企业。企业总资产50万元以上,年营销额500万元以上,企业具有一定知名度,有较强竞争力。
3、专业合作社。入社农户50户以上,建立规范的章程,坚持合作制原则,为社员及周边农户提供优质服务,通过股份分红、按交易量二次返利等形式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利益联系,经济运行状况良好。
4、综合服务站(社)。有1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场所,设有日用品和农资供应服务点(仓库)、农产品信息服务栏,有文化娱乐设施(电视机、棋牌、各种书籍等)。
5、消费合作社。(待定)
6、行业协会。有规范的协会章程,实行民主管理,协会开展活动正常,积极为会员提供各种服务,发挥作用大。
7、其他为农服务的经济实体。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年产值500万元以上或年营销额1000万元以上;服务功能较强,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三、入社程序
凡符合入社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县供销联社申请,填写入社申报表,经县供销联社审核,在按规定缴纳合作基金和成员社股金(具体数额及办法由县供销联社根据成员社的具体情况确定)后,由县供销联社发给成员社证书,并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
四、成员社的权利
1、选举或被选举出席各级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的代表;
2、参加县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国际、国内活动,参与供销合作社有关项目开发;
3、参加县供销合作社的有关会议;
4、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社有有形资产、优先参加县供销合作社专营或优势商品归口经营;经批准可无偿使用供销系统专有标志、标识等无形资产;
5、享受上级社及县供销合作社提供的各种服务;
6、享受各级党委、政府出台的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7、享受在县供销合作社信息载体发布信息的优先权;
8、监督县供销联社工作,对县供销联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成员社的义务
1、承认并遵守县供销联社章程,执行县供销联社决议;
2、按规定向县供销联社缴纳合作基金和成员社股金;
3、为我县“三农”工作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4、接受县供销联社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切实搞好行业自律;
5、向县供销联社报告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
6、自觉维护供销合作社组织的整体利益。
六、其他
1、成员社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退社应书面通知县供销联社,由县供销联社讨论决定,收回成员社证书及各级社提供的各种优惠权,并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
2、成员社长期不履行义务或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被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影响本系统声誉和形象的,县供销联社有权劝其退社,情节严重的,可直接取消其成员社资格,并在一定范围予以公布。
3、基层供销社成员单位入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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