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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指导办法 (试 行)          【字体:
农村专业合作社指导办法 (试 行)
作者:佚名    三农领头雁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9


农村专业合作社指导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农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繁荣农业和农村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合作社是指由从事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按照合作社原则,自愿出资联合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实现共同发展的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 专业合作社的基本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为社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维护社员合法权益,增加社员收入,在农民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专业合作社的设立

    第四条 设立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同类产品或同种行业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组织3家以上、农户和自然人7人以上作为发起人;

    (二)有经社员共同讨论制定的章程;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与其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服务手段。

    第五条 专业合作社吸收社员,不受行政区划限制。

    第六条 专业合作社名称中必须含有“合作社”的字样。

    第七条 专业合作社成立大会由发起人召集,由自愿入社者共同参加。会议应审议通过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名称,决定社员代表的产生办法,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第八条 专业合作社章程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名称;

    (二)社址;

    (三)宗旨;

    (四)经营范围;

    (五)入社条件;

    (六)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组织机构及职责;

    (八)财务管理及盈余分配;

    (九)需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业合作社应制定专门的股金管理办法。社员既可交纳现金,也可以实物、土地使用权、专有技术等折股入社。根据当地条件,可以设立身份股和投资股,投资股原则上没有表决权,但可参与分红。

    第十条 专业合作社应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章 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专业合作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每次会议必须有全体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社员(代表)大会的表决实行1人1票或比例票制。比例票制是指按照社员与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来决定社员表决权的票数,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不同产品、不同行业自行确定,可设最高限。

    社员(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社员(代表)代理,但1名社员(代表)最多只能代理3名社员(代表)。

    第十二条 理事会、监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根据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赋予的权力,履行其职责,对社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理事(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参股的龙头企业、涉农组织或其他人员,但农民社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理事会主任是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理事及其下属机构的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其直系亲属为社员的,不得担任监事。

    第十三条 兼职理事和兼职监事的原有身份和隶属关系不变,不享受本社工资和福利待遇。但可根据本社经营情况,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领取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专业合作社根据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只设立社务管理委员会的,应设立独立监事。

    第四章 专业合作社的经营

    第十五条 专业合作社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自主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 专业合作社应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要与科研院所和科技部门密切合作,提高产品科技含量;指导社员实行标准化生产;实施品牌经营,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十七条 专业合作社可采取代理制、预约订购制、网上销售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按产品或服务分类建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八条 专业合作社在为社员采购生产和生活资料,推销农产品,提供信息、技术、储运、加工等服务方面,要体现社员优先和优惠。

    第十九条 专业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享受各级政府给予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专业合作社应主动参与扶贫开发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业合作社接受当地

政府委托任务,要事先签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确保兑现。因执行当地政府委托任务而发生的政策性损失,应由做出决定的部门负责经济补偿。

     第五章 专业合作社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专业合作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制定并落实劳动、经营、财务、会计和审计管理等规章制度。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民主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业合作社的工作人员 实行聘任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社员档案,印发社员证(卡),将社员入股、与专业合作社交易量(额)、参与管理、分配和奖惩的有关情况、数据记录在案,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社员交纳股金,按照自愿原则,最少1股。具体的形式、数额及股金的最高限额,由理事会根据业务需求和社员承受能力确定。

    社员股金主要用于专业合作社的购销、储运、加工等经营活动,不准用于支付工资、奖金和行政管理费用。

    社员股金不付息,实行盈余分红,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亏损共同负担。

    社员退社至少须提前两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终结算后退还。

    第二十四条 专业合作社实现盈利后,应按以下次序分配:

    (一)公积金,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10%;

    (二)公益金,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5%

    (三)风险基金(发展基金),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15%;

    (四)按交易量(额)返利;

    (五)股金分红;

    (六)奖励基金;

    (七)其它。

    具体盈余分配办法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分配给社员的返利、股金分红及奖金,可一次性发给社员,也可根据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情况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转增本人社员股金。

    第二十六条 专业合作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社员以其入股为限对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专业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宜用于当地同类合作社或社区发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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