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规范合作社发展的法律,该法填补了我国市场主体立法的一项空白。
新颁布施行的这部法律能为农民们带来什么样的好处呢?8月初,记者来到云南省石林县农村作了采访。
“是我们的‘及时雨’”
“这部法律颁布得太及时了!明确了我们该怎样做,如何做的问题,使我们更能放开手脚在带动群众增收中越走越宽。”谈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时,云南省石林县绿汀甜柿产品开发协会会长梅为云按捺不住心中的兴奋,认为这是给他们的协会吃了一颗定心丸,让会员们的产品能在法律的保护下,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
目前,石林绿汀甜柿产品开发协会是云南比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一,参会的农户已达1768户,种植面积12000多亩,其销售总收入超过一千万元。2005年,该协会被国家农业部列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项目”。
2002年时,梅为云种植的甜柿已有300多亩,是所有种植户中,面积最大的种植户,在市场销售中,梅为云发现,甜柿市场混乱,很多果农为了将自己的产品销售出去,恶意竞争激烈,很多果农在竞争中,入不敷出。为了更好的参与市场竞争,梅为云于2003年成立了石林县绿汀甜柿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由公司牵头,2004年成立了石林县绿汀甜柿产品开发协会,形成了“龙头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产业运作模式,协会专门负责为会员提供生产、贮运、保鲜、购销及技术培训等服务。
“加入协会对农民们来说,有三个好处,一是可以享受到很好的信息和技术服务;二是在产品的销售上,解决了难卖问题;三是果农们更能参与市场竞争,延伸产业链。”石林县农牧局农经站李家林站长认为。
该县花果山油桃协会会长吴志生告诉记者:“当时我们是准备以协会为载体,将我们种植的油桃更好地销往各地的水果市场,但在工商部门注册中,无法以协会的名义进行登记。以前我们是‘黑户’,现在我们也能取得法人资格,获得营业执照了。”
“农民是最大受益者”
据了解,云南省目前有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2858个。
“这一组织的发展壮大,有效地解决了农民分散的小经营、小生产方式与国际国内大市场的矛盾,对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云南省农业厅农经站专业合作科科长袁䶮说。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后,最大的受益者还是农民。”云南省昆明市农业局农经处主任科员徐昆认为,这部法律的显著特点,就是明确了农民在合作社的主体地位,突出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而且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基本表决权制度是一人一票。这些规定可以有效保障农民成员在合作社中的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充分体现了农民在合作社的主人地位。” |